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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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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信、曹建荣与徐保中、金日伟、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方应信,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曹建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方明举,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系方应信、曹建荣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群建,扶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方应信,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曹建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方明举,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系方应信、曹建荣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群建,扶沟县韭园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保中,男,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金日伟,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负责人刘秀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应信、曹建荣诉被告徐保中、金日伟、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方应信、曹建荣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徐保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方应信、曹建荣真实意思表示,方应信、曹建荣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方应信、曹建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应信、曹建荣对被告徐保中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亚东

审 判 员  张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