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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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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爱丽与李晓丽、党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裴爱丽,女,回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李晓丽,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党新革,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裴爱丽与被告李晓丽、党新革民间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裴爱丽,女,回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李晓丽,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党新革,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裴爱丽与被告李晓丽、党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爱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丽、党新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爱丽撤回对被告李晓丽、党新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