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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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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林翰与王春梅、周口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郭爱丽、周口市三川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池林翰,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娄翠荣,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池林翰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池林翰,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娄翠荣,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池林翰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梅,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周口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化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爱丽。

被告周口市三川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林翰诉被告王春梅、周口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刘文举、郭爱丽、周口市三川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林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林翰撤回对被告王春梅、周口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刘文举、郭爱丽、周口市三川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池林翰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东

审 判 员  李翠平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