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于文彪,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