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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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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岳修民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049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岳修民。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049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岳修民。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非法建筑物198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龙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