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振亮与漯河正邦世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再终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振亮,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漯河正邦世汇食品有限公司,住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再终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振亮,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漯河正邦世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全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赵振亮与被申请人漯河正邦世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1)召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赵振亮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漯立民申字第5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在再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赵振亮经本院书面通知其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张书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