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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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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衡玉明、高化学、衡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397-1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衡玉明,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高化学,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衡培义,男,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397-1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衡玉明,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高化学,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衡培义,男,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衡玉明、高化学、衡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培义、高化学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培义、高化学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