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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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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被告段某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生,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被告段某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生,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段某甲。原告系初婚,被告是第三次婚姻。婚后原、被告二人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二人之间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懒惰成性,从不去工作,每天在家里闲着,不管孩子。由于原、被告长期生气吵架,婚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段某甲(2009年3月28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段某甲满十八周岁止;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段某某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婚生女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己负担;3、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5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3月28日原、被告生一女儿段某甲。现婚生女段某甲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段某甲户口本、被告病历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家庭事务经常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考虑到婚生女段某甲年龄尚小,且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女段某甲跟随原告有利于其成长,故婚生女段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段某某在原告抚养女儿期间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应予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段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段某甲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段某某有权利探视女儿段某甲,原告王某某应予以配合;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段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