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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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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铁锁与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90-02号 原告张铁锁,男。 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 单位负责人,李光华,任该公司主任。 原告张铁锁与被告南阳市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90-02号

原告张铁锁,男。

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

单位负责人,李光华,任该公司主任。

原告张铁锁与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劳务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张铁锁不能提供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铁锁的起诉。

诉讼费72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