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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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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学中与被告徐建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0-02号 原告贾学中,男。 被告徐建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中与被告徐建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中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0-02号

原告贾学中,男。

被告建兴,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中被告建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中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学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学中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学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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