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翁全德与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15-02号 原告翁全德,男. 委托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雷广俭,任公司经理。 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15-02号

原告全德,男.

委托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雷广俭,任公司经理。

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连,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德与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翁全德的起诉。

诉讼费51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翁全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邹建仕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