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6月29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查找被告,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6月29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查找被告,均未找到。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李运长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