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7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7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所争议事实自行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