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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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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告郭改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改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改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人寿公司)与被告郭改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人寿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和被告郭改香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人寿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