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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隐瞒丈夫病情订立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保险员隐瞒丈夫病情订立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重庆一保险销售员隐瞒丈夫病情,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替丈夫购买了人身保险。丈夫病亡后,保险员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该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要求。

  家住重庆忠县的张某系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2014年1月,张某以自己丈夫为被保险人向自己所在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于当月签订了合同。而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张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同时还是代理保险公司办理该保险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约定,投保人如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法院事后查明,张某明知姜某在投保前就被医院诊断出患有急性支气管炎、脂肪肝、高脂血症等疾病,而在申请投保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时,张某故意隐瞒了姜某的上述疾病。

  2014年10月,张某的丈夫姜某病故。2015年1月,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2015年1月底,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张某在投保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健康状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保险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及退还保险费。

  张某收到该理赔决定通知书后,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张某作为姜某的妻子,明知姜某在投保前患有疾病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及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