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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220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8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2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甲,男,1984年12月12日生,系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
(2014)松刑初字第2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甲,男,1984年12月12日生,系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甲,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张乙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虚开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61,5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935.9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邹某某、骆某某、陶某某的证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公司章程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八千余元,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乙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税款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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