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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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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福寿、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赖宪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晚,温某某与谢某、林某某、吴某某、兰某某等人到武平县平川镇“将军广场”地下电玩城找到经营该电玩城的钟某甲,责问钟某甲为何将电玩城的安保工作交给他人,林某某还将电玩城的一张凳子砸坏。这时在场看护现场的钟某乙(另案处理)就过来制止,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引起钟某乙的不满。次日下午3时许,钟某乙邀集被告人钟某某以及钟某丙、舒某、钟某丁、王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武平县平川镇东方新城,谋划砸吴某某、林某某看护的赌博场所。后由钟某乙驾驶闽FM××××黑色现代小型汽车载舒某、徐某某等人,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闽FF××××皮卡车载钟某丙、钟某丁、王某某等人,前往武平县平川镇丽景娱乐城后面吴某某、林某某看护的赌博场所。先由舒某雇请摩托车前往赌场探明吴某某、林某某有在赌博场后,钟某乙、钟某丙、舒某、钟某丁、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便持刀或棍冲进赌场,掀翻赌场桌子,之后又去追砍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吴某某、林某某、温某某等人便跑到温某某租来的闽D1××××起亚K5小型汽车上准备逃离。经钟某乙指使,被告人钟某某将其驾驶的闽FF××××皮卡车与闽FM××××号黑色现代小型汽车分别停放在起亚K5小型汽车的前面和后面,阻止吴某某驾驶K5小型汽车载林某某、温某某逃离。钟某乙等人将起亚K5小型汽车的前后左右车窗玻璃、左右前大灯、后挡风玻璃、右前轮胎等砸坏。后吴某某驾驶起亚K5小型汽车撞开闽FM××××黑色现代小型汽车才得以逃离。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D1××××起亚K5小型汽车被损坏的前后左右车窗玻璃、左右前大灯、后挡风玻璃、右前轮胎的价值折计为人民币2757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逞强好胜,受他人邀集后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折计人民币27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