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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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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2008年至2010年三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三次在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委会,收受邱某甲转交的石狮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感谢林某甲在邱下村征地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分别为人民币500元、700元、80

2、2008年至2010年三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三次在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委会,收受邱某甲转交的石狮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感谢林某甲在邱下村征地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分别为人民币500元、700元、800元)。

3、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贤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邱某寅的办公室内,收受邱某寅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4、2013年五一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明坦玻璃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二楼,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卯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胡某乙的办公室内,收受胡某乙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

6、2013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民俊旅社内,收受该旅社经营者邱某辰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旅社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还构成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第385条、第386条、第69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但辩称收受邱某甲及邱某甲转交的某集团的钱款属于春节慰问金。

辩护人提出:1、对于玩忽职守部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定罪不当。理由是相关职责没有明确被告人必须到现场参与土地丈量;要求林某甲履行监督土地丈量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被骗取的征地补偿款只有某集团的有经过林某甲审核,且某集团多领取征地补偿款存在一果多因,林某甲仅应负间接责任,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对于受贿部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收受邱某甲及某集团的款项属于春节慰问款,并非受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收受邱某寅、邱某卯、胡某乙、邱某辰贿款的时间,被告人林某甲并未到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也未收到相关企业人员的贿赂;被告人林某甲在侦查阶段受到疲劳审讯,所作受贿的有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录音材料,欲证明行贿人胡某乙、邱某卯、邱某辰没有对被告人林某甲行贿。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