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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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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杨巧梅犯挪用资金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其于2012年6月5日至9月底任煜普公司会计,杨巧梅即严某某母亲任公司出纳。其任公司会计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严某某,具体经营是严某某的四叔严甲某负责,严某某大约在2012年8、9月份开始撤

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其于2012年6月5日至9月底任煜普公司会计,杨巧梅即严某某母亲任公司出纳。其任公司会计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严某某,具体经营是严某某的四叔严甲某负责,严某某大约在2012年8、9月份开始撤资,其记不清严某某撤了多少出资。其在任煜普公司会计期间,严某某没有向煜普公司投入过资金,煜普公司建的都是手工帐,账簿和凭证都是按照会计规则记录的,在电脑上存有各种数据,便于下账和核算。严甲某被拘留后的一天,杨巧梅说和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沟通了直接把钱打到严某某帐户上,对方要求煜普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让其帮忙给打印,当时公司的公章在杨巧梅手里,《授权书》上公章是杨巧梅盖的。

8、证人刘甲某证言,证其于2012年10月28日任煜普公司会计,前任会计是杨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甲某在2012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其经手三笔收入,其中一笔是2012年11月8日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退给煜普公司煤款10万元,杨巧梅让其通过电子汇兑支出去了。公司2012年11月之前的电子帐其曾拷贝了一份,有一份流水账,有应收帐款明细(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有其他应收款明细(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预付账款明细(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收严某某款明细(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有其他应付款明细(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有南阳煜普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10月记账凭证明细表。杨巧梅一直到2013年4月底基本都在公司里。公司的公章包括公司行政章、财务章、法人严甲某章杨巧梅都是随身携带,杨巧梅拿着煜普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银行的U盾,所有资金只有杨巧梅一个人掌握。严甲某被抓后,什么工作都是杨巧梅做的,煜普公司债权债务都是杨巧梅处理的,是煜普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9、证人张某某(煜普公司业务员)证言,证严甲某被抓时南阳热电公司还欠煜普公司货款36万多元,杨巧梅是煜普公司的出纳,管着煜普公司的钱,杨巧梅催其去要该货款,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最后付给煜普煤炭公司30万元承兑汇票,其交给杨巧梅10万元,其余的6万多元货款在2012年11月份打到煜普公司帐上了。

10、证人周某某(煜普公司职工)证言,证煜普公司一共给山西晋宏实业公司汇款355万元,除发货170多万元外,其余货款因为没有发货,煜普公司要求退款,山西公司副总徐明春答应退还煜普公司349374.26元现金,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徐明春将349374.26元退给煜普公司了。山西公司副总刘吉平答应退71万元,在2013年1月,刘吉平按照杨巧梅要求将25万元退在严某某账户上。

11、证人陈某某(南阳村镇银行淅川支行行长)证言,证该行于2012年8月23日给煜普公司贷款500万元,煜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严某某,经理是严甲某,财务总监是严某某的母亲杨巧梅,会计是杨某某。2012年9月至12月煜普公司都按期支付利息了,2013年1月起没有再支付任何利息。2012年10月29日煜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严某某变更为严甲某,2012年11月8日严甲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和12月杨巧梅还去该行支付利息,2013年1月份之后该行以及担保人严国良多次向杨巧梅和严某某催要利息,杨巧梅说去办理支付利息手续,但一直不去。

12、证人孟某某(西藏龙凤祥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西藏龙凤祥商贸有限公司和煜普公司合作,后因中止合同,煜普公司欠其公司货款2972018元,其多次向严甲某要钱,因严甲某手机关机,其给煜普公司出纳杨巧梅打电话,杨巧梅说严甲某酒驾被抓了,等他出来了再说。

13、严丙某证言证,2012年11月份其和严乙某一起到淅川。到淅川后杨巧梅让其和公司业务员张某某一起到南阳热电公司要账。他从会计刘甲某那里拿来了公司的公章,并按照南阳热电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委托书。具体资金是张某某办的。在和南阳热电公司结账后,他把公司公章放到淅川其住的那间屋子床下面,后来杨巧梅打电话问他,他就把公司公章放的地点告诉她。严甲某在关押期间,他没有见过严甲某,严甲某也从来没有说过让他处理公司的财产。

14、书证

(1)河南省电力燃料公司专项核算明细账及南阳热电有限公司保存的业务委托书、张某某身份资料、收据、承兑汇票等付款凭证,证煜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某某到该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该公司向煜普公司办理30万元承兑汇票,并通过银行向煜普公司转账67754.33元。

(2)订货协议及退款协议,证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副总徐明春与煜普公司签订退款协议,应退还煜普公司349374.26元现金。

(3)煜普公司授权书,证煜普公司出具授权书要求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向严某某账户汇款。

(4)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明细账,证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支付煜普公司煤款907602.19元,2012年12月10日支付煜普公司煤款791702.64元。

(5)严某某在陕西延安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煜普公司授权书,证煜普公司账户及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向严某某账户汇款情况。

(6)上集信用社煜普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及取款、转账凭证,证煜普公司2012年11月27日进账67754.33元,杨巧梅于2012年11月28日分两笔支取现金68000元;2012年12月5日进账907602.19元,2012年12月6日给严某某转账907600元;2012年12月20日收到791702.64元;2012年12月21日给严某某转账791700元。

(7)中国工商银行淅川县支行煜普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煜普公司在2012年11月8日后通过该账户发生业务往来情况。

(8)南阳村镇银行淅川县支行煜普公司交易明细。证杨巧梅于2012年11月20日和12月19日向该行支付贷款利息。

(9)证人刘甲某(煜普公司原会计)提供的煜普公司部分账簿,证收严某某款明细账显示数字与蔡珂审计中的数字相符。

(10)关于严某某在煜普公司投入和收回资金的审计意见,证严某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向煜普公司投入7847000元,截止2012年10月,严某某累计领取10529000元,多领走资金2640346元。

(11)煜普公司注册及变更登记档案材料及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煜普公司系经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其中2012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严某某变更为严甲某,股东由严某某和孙某某变更为严甲某和孙某某。

(12)户籍证明,证被告人杨巧梅基本情况,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