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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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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欠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5年3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

(2015)义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5年3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5年8月13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害人赵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义马市三十里铺天马轿车维修中心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自2014年8月份至2014年年底被害人离职,被告人李某某拖欠被害人赵某某工资25000元整。期间,赵某某多次讨要,李某某推脱不给。2015年1月21日赵某某到义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后经调解,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先行支付赵某某4000元工资。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向李某某本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赵某某剩余的21000元工资,但在指定期限内李某某仍不支付。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笔录;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欠条、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害人赵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义马市三十里铺天马轿车维修中心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自2014年8月份至2014年年底被害人离职,被告人李某某拖欠被害人赵某某工资25000元整。期间,赵某某多次讨要,李某某推脱不给。2015年1月21日赵某某到义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后经调解,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先行支付赵某某4000元工资。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向李某某本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赵某某剩余的21000元工资,但在指定期限内李某某仍不支付。经查,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的银行账户有较大金额的资金流转。

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支付被害人赵某某工资尾款20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笔录;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欠条、谅解书、银行明细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