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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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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跃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11.证人汪某丙证明:上午11点多我爸汪跃进给我打电话说把我妈掐死了,并说自己也喝药,且已经报过警了。随后我就给我小叔汪某甲和我二姑汪某乙打电话说了这事,就打车往我爸家赶。当我赶到后我小叔和二姑已经在家里

11.证人汪某丙证明:上午11点多我爸汪跃进给我打电话说把我妈掐死了,并说自己也喝药,且已经报过警了。随后我就给我小叔汪某甲和我二姑汪某乙打电话说了这事,就打车往我爸家赶。当我赶到后我小叔和二姑已经在家里,我妈在床上躺着,一个社区医生说我妈已经不在了。接着我看到民警和我爸进屋了。2013年7月份,我爸知道我妈跳交谊舞后他俩就经常生气,吵的比以前厉害。2014年11月中旬他俩就分房睡了。每次吵架我妈都说要离婚。我爸不同意离婚。

12.被告人汪跃进于2015年1月9日、1月10日供述,综合摘录如下:2015年1月9日上午九点左右,我在南海路三巷38号的家中,我老婆刘某某从外面回来,铁了心要和我离婚,说怎么也不能再和我过了,可我不愿意和她离婚。她到储藏间衣柜处收拾衣服要走,我一直求她别和我离婚,他说死了也得和我离婚。我当时脑子一热就对刘某某说:“既然不能过了,咱俩都去死”。然后我伸手就把刘某某拉倒,刘某某仰面倒在地上,我上去骑在刘某某的身上用双手掐着她的脖子,当时刘某某挣扎用手掰开我的手,但是掰不动,也不知道有多大会,我看见玉梅鼻子流血了,我就松开了双手,我趴在她鼻子、嘴处听也没有声音,我就知道自己把她掐死了,我就站起来用纸给刘某某擦了擦鼻子里流出来的血。当时我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也想去死,然后用剪刀把我之前买的一共六支小塑料瓶装的老鼠药剪开,把老鼠药都倒进装有半瓶饮料的易拉罐中,我一口气把老鼠药和饮料喝完。然后我把刘某某从储藏间的地上抱到卧室的床上,我也躺在床上想和她一起死,但躺了一会我没什么感觉,觉得买的老鼠药是假的,我就喝点酒想着能促进药性发作,但过了会还是没什么感觉。想死也死不了,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把我掐死我老婆刘某某的事给工作人员说了,随后又打电话给我儿子把这事讲了一下。接着“110”的电话给我打了过来,问我详细地址,我就从家里出来到到南海路与仓库路交叉口附近又给“110”说了我的位置,然后东风派出所的民警开车找到了我,我领着民警就到了俺家里。

我和俺老婆刘某某就是最近这几年才经常生气的,也不因为具体什么原因,我说东她说西,谁也不理谁,她一给我说话就是“随你的便,你想咋弄咋弄”。我以前就给她说过:“你就是死也是死在我手里,离婚是不可能的”,她就是不愿意和我过,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她想和我离婚就是想抛弃我。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跃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雷锋提出的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前因上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现有证据能证明引起汪跃进将刘某某杀害的直接原因系刘某某决意要与汪跃进离婚,但刘某某有权提出离婚,不能据此认定其对自身的被害存在过错。此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雷锋提出的被告人汪跃进的行为构成自首,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汪跃进作案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称其将妻子刘某某杀死在自己家中,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汪跃进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汪跃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汪跃进作案后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跃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雪奎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禹建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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