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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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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跃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初字第000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跃进,男,汉族,1958年出生,小学肄业,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初字第000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跃进,男,汉族,1958年出生,小学肄业,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跃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宇雷、袁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跃进及其辩护人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跃进与其妻子刘某某长期感情不和。2015年1月9日9时许,汪跃进与刘某某在家中,两人因离婚问题发生争执,汪跃进将刘某某拉到在地后,用手扼压刘某某的颈部将其掐死。作案后,汪跃进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扼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具了被告人汪跃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等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跃进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跃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雷锋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过错;2.被告人汪跃进的行为系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3.汪跃进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跃进与其妻刘某某(被害人,殁年54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刘某某多次提出离婚,汪跃进均不同意。2015年1月9日9时许,汪跃进与刘某某在家中再次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刘某某决意要与汪跃进离婚,汪跃进仍不同意,争吵中,汪跃进将刘某某拉倒在地并骑在刘的身上,用双手掐卡刘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作案后,汪跃进在服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刘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记载内容证明:被告人汪跃进拨打“110”报警称2015年1月9日9时许,在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与仓库路交叉口南侧100米左右南海路路东其家中,其与其妻刘某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失去理智后,用手将刘某某掐死。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遂将汪跃进控制。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跃进的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9日11时22分,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接“110”指令,在驿城区南海路一个自称叫汪跃进的男子报警称将其妻子掐死,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南海路与仓库路交叉口附近找到在此等候的报警人汪跃进,随后在汪跃进家中发现其妻子刘某某的尸体,汪跃进对掐死刘某某一事供认不讳。

4.人身检查笔录:2015年1月10日10时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对被告人汪跃进进行人身检查,发现汪跃进棕色上衣左前胸处及右臂上方处分别各有一处不规则形状血迹。汪跃进供述该血迹系其将刘某某掐死后鼻中流出的血迹,在往卧室抱尸体时沾染汪跃进身上的。民警遂对该两处血迹进行剪取后提取。附照片2张。

5.提取笔录:2015年1月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了汪跃进的血样;2015年3月27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汪跃进儿子汪某丙的血样;2015年5月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了汪某丙的女儿汪沫含的血样。附提取清单3份。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验检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照片显示、证实:案发当日12时50分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三巷38号汪跃进家中一楼。侦查人员勘查后在现场提取沾有红色物质的卫生纸团三份、直径为2厘米的白色塑料瓶六个、易拉罐一个、长为29厘米的剪刀一把、装有无色液体的酒瓶一个。

7.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1)死者刘某某阴道拭子检出的精斑DNA为汪跃进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2)死者刘某某乳头擦拭物、现场酒瓶口擦拭物检出的DNA不排除为为汪跃进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3)死者刘某某口腔拭子、刘某某左手拭子、刘某某左耳垂血迹、刘某某下颌擦拭物、汪跃进衣服右臂(布片)血迹、汪跃进衣服左胸(布片)血迹、刘某某右耳垂血迹、刘某某嘴唇擦拭物检出的DNA为刘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4)现场垃圾篓1号卫生纸团疑似血迹检出的DNA为刘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5)现场垃圾篓2号疑似血迹为汪沫含所留几率大于99.9999%;(6)所送检材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等成分,排除死者刘某某中毒死亡。

8.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证实:2015年1月9日15时30分对被害人刘某某的尸体进行检验。颈部皮下软组织、肌肉及周围软组织多处片状出血,舌骨无骨折。分离并暴露气管及支气管,可见喉头处片状出血,气管近喉头处有多处片状出血,气管及支气管内可见大量泡沫性粘液。打开腹腔,双侧肺叶间及底面浆膜下可见多处·散在的点状出血。

论证:刘某某各重要气管未见致死性疾病,颈部皮肤及肌肉、喉头、扁桃体及颌下腺出血,肺点片状出血病代偿性肺气肿,心肌点状出血并收缩带坏死等急性缺氧性改变,结合尸检情况显示其紫绀、球睑结膜及口腔黏膜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明显,综合理化情况分析,刘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扼死)。

鉴定意见:刘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附尸检照片42张。

9.证人汪某甲证明:今天上午11点41分我侄子汪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爸和他妈生气了,怕出事让我去看看。我到我二哥汪跃进家中看见二嫂刘某某在卧室床上躺着,喊她她不答应,也没动。后来民警和汪跃进一起进屋了,听说我二哥把我二嫂掐死了。一年多以来,我二哥和我二嫂因为我二嫂经常去贸易广场西面小舞厅跳舞而经常生气、吵嘴。

10.证人汪某乙证明:我侄子汪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父母在家中生气了,让我去看看,挂完电话,我就往南海路与仓库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左右路东我二哥汪跃进家去,到南海路去我二哥家路口处时,见我二哥汪跃进在路边站着。他说我二嫂刘某某非要跟他离婚,他在家把刘某某掐死了,他本人也喝药了,但药不起作用,他就报了警,在那站着接警车呢。我就赶紧到他家去,进屋后见我二嫂在床上躺着,这时汪某丙也过去了,我见我二嫂脸发紫,在床上躺着也不动,人已死了。近一年多来,我二哥和我二嫂不断生气,因为我二嫂经常去贸易广场西侧跳交谊舞二人经常生气。今天他两个因为什么生气我不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