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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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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7、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樊某某买了八里营村委会的一套位于惠丰社区12号楼2单元一楼东户(惠丰社区服务中心东2号楼1层东户)的房子后,由收款人李某某和会计王某两人开出的199422元的收据,上面盖的有新乡市卫滨

7、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樊某某买了八里营村委会的一套位于惠丰社区12号楼2单元一楼东户(惠丰社区服务中心东2号楼1层东户)的房子后,由收款人李某某和会计王某两人开出的199422元的收据,上面盖的有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八里营村民委员会发票专用章。

8、樊某某缴纳地下室全款收到条一份,证明:开发商高某某收到樊某某缴纳的19平方米地下室全款19000元,证明人是袁某某。

9、会议记录一份,证明:村委会的会议内容中明确写明惠丰社区服务中心东1、2号楼一、二层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

10、证明两份及笔记本复印件1页,证明: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惠丰社区联合调查组证明在2014年12月16日提审李某某时,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线索,当时记录在工作组成员笔记本上,后经工作组查证属实后移交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立案决定书及被揭发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4日,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对被揭发人进行立案侦查,且被揭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承认私自卖了一套房子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樊某某证言,证明:樊某某分三次将房子全款235000元钱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樊某某打了一张内容为“收到樊某某房款235000元整”的白条。李某某给樊某某开了内容为“今收到樊某某惠丰社区购房款199422元”的收据,并且把白条撕了的事实。樊某某还交了15000元给高某某,这是买地下室的钱,当时高某某给她开的白条上面显示19000元。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侄儿媳妇小兰说樊某某想在我们村惠丰社区要套房子,于是我就去找李某某问,当时王某也在场,李某某说惠丰社区12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户有套房子,她说1800元一平方,我说有利润我们三个人分,因为樊某某问我多少钱一套房子的时候,我说是25万,合2100元一平方,我将这个价格也告诉李某某和王某了。后樊某某分三次将钱都交齐了,我领着樊某某去李某某那儿换正规收据,樊某某说她交的钱和收据上的不一样,收据上开的少,我说反正收据开过了,房子是你的了,没有事的。这件事之后李某某先给我了2000元,后又给我6000多元或者是4000多元,我记不清了。后来李某某说樊某某因为地下室的事不愿意,她让我们都退钱给樊某某,她俩一人退了2000元,我退了1000元。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系村委委员,据刘某某说惠丰社区面向社会出售的一二层单元房的产权归村里所有,如果到惠丰社区买房一般都是到财务室购买,财务室人员是李某某和王某。没有规定高于1800元每平方出售的房屋给与出售人一定的奖励。他们村村委开过能面向社会出售多层的一二楼的会议的第二天,他到财务室找李某某买房,当时她就说没房了。也就是说村干部按当时的规定价格去找李某某买房也买不到。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甲系八里营村村干部,据李某甲证言,会议记录当时说得是惠丰社区的房对外卖是1800元每平方(1楼2楼是1800,3楼4楼是1280元,5楼6楼1300元),收的的这1800元每平方的钱归大队。惠丰社区的办公楼东边2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户房的产权是村大队的。村里出售房基本上就村长、村支书、会计说了都算。村民去买房基本都买不到,找到李某某会计出高价能买到。

5、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明:孔某某系八里营村委会委员,据他称,2012年11月28日村两委开过一次会,其中决定了惠丰内6楼的一层和二层以最低每平方米1800元以上出售,不限最高价。大队制定销售价格的时候,没有制定高于每平方米1800元销售的相关奖励政策。有人去惠丰社区购买房子的话,得去找崔某某,找不到崔某某就找李某某就能买到,李某某负责收取房款,王某开票。

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惠丰社区有七栋楼是高某某承包建筑的,惠丰社区12号楼的五楼六楼还有二楼都是村里抵给她的,还有二单元一楼西户也是村里抵给她的。抵给她的房子是她自己做主出售。一楼和二楼是村里做主出售,每平方1800元。但是只要买她所建筑的12号楼的单元房就必须买她的地下室。惠丰社区12号楼一楼二单元东户照着李某某的头卖了,具体卖给谁了,卖多少钱我不清楚,就知道是个女的,当时我让她交地下室的钱她不乐意。在村财务室和李某某、王某、袁某某吵吵。到后来李某某说“要不然让她的房价便宜点,让高某某地下室钱给够。”,然后李某某给了她现金19000元,她当时写了个收到条就走了。李某某是我们村里大队的现金保管,王某是我们村里大队的会计,袁某某是她们村里的人。

7、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明:候某某系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政府人大主席,在2014年10月13日,他们工作组对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惠丰社区进行房屋登记排查,发现以樊某某为名登记的买房款是235000元的白条,和一张还是以樊某某为名的惠丰社区开的收据显示是199422元。并且以樊某某购买的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惠丰社区12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户。惠丰社区这套房面向社会出售,价格是1800元每平方。樊某某买的这个房面积为109平方,是通过袁某某介绍,从八里营出纳李某某和会计王某手里购买的,也就是说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出纳李某某和会计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袁某某侵占八里营村建的惠丰社区卖房款35578元。

三、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系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村委会。

诉讼代表人孔宏敏的陈述,证明:当时孔宏敏在八里营村负责计生工作,她证明汇丰社区的房的所有权属于村里,村委会规定的房屋价格和出售房屋政策是多层是一层,二层以1800元每平方米出售,不享受优惠政策,三层、四层、五层是独生子女且年满16周岁的可以以每平方1280元购房一套,六楼没有什么购房条件。而且还都得是本村村民在村里计生管理范围中的人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惠丰社区的房子规定是不让向村外人出售的,但是目前出售的不少。不过惠丰社区的房子出售得找李某某,她说卖给谁就卖给谁,就是村委会的人买房也得找她,但是我们不会出高出规定价格的钱,所以我们去找她买房,她老说没有房。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