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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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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5)、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显示:甲方为山店村两委会,乙方为张某某、岳某某,涂保庆、张进听代表山店村两委会与张某某、岳某某签订合同,合同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乙方所承建的第一期30

(5)、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显示:甲方为山店村两委会,乙方为张某某、岳某某,涂保庆、张进听代表山店村两委会与张某某、岳某某签订合同,合同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乙方所承建的第一期30套两层别墅以图纸为准,于2012年6月15日开工,每平方米670元……;

(6)、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新农村社区建设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显示,根据县委、县政府新农村建设精神,……山店村莲花山社区以村两委会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质量监管、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等相关事宜均由村两委负责;

(7)、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①涂保庆收款共计315.643元,其中收购房款273.523万元,政府补助款14.5万元,张某某、岳某某建筑押金10万元,张进听转入涂保庆账户现金15.62万元,涂保庆从涂俊岭处领取现金2万元;支出共计315.423万元,分别付张某某、岳某某建筑款286.537万元,征地款28.886万元,结余2200元;②张进听收房款共计64.948万元,支出共计69万元,分别是支付建房砖款15.62万元、付涂俊岭3万元、付地款1.34万元、付张某某、岳某某共计49.04万元,超支4.052元;

(8)、被告人涂保庆提供的证明条一张显示,“张某某、岳某某两人于2012年8月11日至2014年1月12日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252.687万元,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时间为2014年1月12日”;

(9)、张进听提供的收到条两张显示:①“今收到山店莲花山社区房款贰拾万肆仟柒佰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2013年7月10日”;②“今收到张进听现金陆万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2013年8月9日”;

(10)、张某某提供的证明条两张显示:①“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柒万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2013年9月9日”;②“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肆万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2013年12月29日”。

(11)、中国共产党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社区经济案件初核初查情况的说明显示:2014年4月3日,张进听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筑方张某某、岳某某变相贿赂的事实,退出违法所得款项并配合调查。之后,张进听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12)、中国共产党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收到条以及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到条显示:原山店村主任张进听违法所得7.948万元,已退缴至中共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经郏县茨芭镇政府研究,该款退还山店村委会,用于支付张某某、岳某某所拖欠的莲花山社区建筑工程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明:

我和岳某某没有建筑资质。2012年5、6月份,我听朋友郏县东关的吴大杰说茨芭镇山店村有新农村建设工程,并经吴大杰介绍认识了山店村村支书涂保庆和村主任张进听。2012年6月12日,在茨芭镇茨芭村新农村广场西路北“兴达东坡酒店”里,涂保庆和张进听代表山店村两委会作为甲方,我和岳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建筑合同。当时涂保庆和张进听说他们跑前跑后的,也需要点好处费,我和岳某某就商量给他们每人每平方米10元的好处费。合同是每平方米670元,实际按每平方米650元和我们结算,涂保庆和张进听也同意。签这份合同的时候只有我们四个人在场。

2013年7月10日,张进听让我和岳某某到他家对账。张进听和我们算了算帐,把我们欠他家砖厂几万元砖钱和以前他几次付给我们建房款打的几张条子汇总后,把这些收到条收回,并把我们答应他的每平方米10元的好处费汇总在一起,后我给张进听打一张收到20.47万元的收到条。当时只有我、岳某某、张进听在场。

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山店村的安某某和野猪沟村的刘某和找我和岳某某喝酒,安某某又叫来张进听,当晚我们住在了行政路上“瑶池会所”。第二天早上,张进听和岳某某在走廊里说了一会儿话后,岳某某进屋对我说,张进听叫我们给他再打个6万元钱的收到条,还说房子验收时他说不合格就不合格。后来张进听就写了个6万元钱收到条的草稿,让岳某某照着抄抄,落款日期提前了几个月。我和岳某某签上各自的名字。打这张收到条时,只有张进听、岳某某和我在场。因为我们承建的莲花山社区房屋,村里当家的就是支书和主任,我们认为是涂保庆和张进听负责验收。张进听说他负责验收,我们所建的房屋快完工了,万一张进听验收时说不合格,我们更难拿到建房款,所以张进听让给他6万元,我们就同意给他打了6万元的收到条。

我们除了给张进听好处费外,在建设莲花山社区房屋工程中还给山店村支书涂保庆好处费。我们在和涂保庆、张进听签订建设莲花山社区房屋时,就和他俩商定了每人每平米10元的好处费。在给张进听打了20.47万元收到条后的一天,涂保庆见到我和岳某某说,张进听不经常去工地,你们就给他打了6万元好处费的收到条,我经常去工地给你们帮忙,你们也不给我打收到条。2013年9月9日,涂保庆喊我和岳某某到他家,说给我们建房款。到后,涂保庆给我们1万元现金,并且写好了一张“证明,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柒万元整,¥70000.00,收款人,2013.9.9”的条子,让我和岳某某在收款人后面签上名字,我和岳某某就在收款人后面分别写上我俩的名字。这7万元的证明条就含有6万元的好处费。

我和岳某某还给涂保庆打过一张4万元的收到条,实际他没有给我们这笔钱。截止2013年12月,涂保庆曾给我们找三班子工人干活。2013年12月29日,涂保庆叫我和岳某某到他家,涂保庆说他帮我们找工人了,让我们给他4万元报酬,然后他又拿出一张写好的“证明,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收款人,2013年12月29日”,让我和岳某某在收款人后面签上名字,我和岳某某就在收款人后面分别写上我俩的名字。当时只有我们三人在场。

2014年1月12日,我和岳某某一起给涂保庆算账,把以前从涂保庆那里取走钱的条子加一起一共是252.687万元,我和岳某某给涂保庆打了一张252.687万元的证明条。这252.687万元中,包括刘广庆的砖款4万元,也就是涂保庆垫付的砖款都已经结算在内了。

(2)、证人岳某某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一致。

(3)、证人王某某证明:我是茨芭镇山店村的村民,我做过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社区的外粉活。工程干完后,2013年春节前,我拿着欠条在涂保庆家算账。算帐后,涂保庆应该再给我2.5万元左右,当时承包新农村外粉刷的活时,也给涂保庆说给他好处费的,我就说这2.5万元钱你就留下吧,涂保庆也没有说什么。我也买了一套茨芭镇山店村的莲花山社区的房屋,买房款总共是13.8万元,截止目前我交房款13.003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