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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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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8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XX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8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单易行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早上八时许,被告人高XX和娄付堂在泌阳县王店乡高楼村委高楼组因为琐事二人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在厮打中娄付堂的右肩膀被被告人高XX打伤,经法医鉴定:娄付堂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XX赔偿被害人娄付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娄付堂对被告人高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XX供述、被害人娄付堂的陈述、证人高X山、刘X霞、张X蓝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高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对被害人娄付堂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的罪名成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真诚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在量刑时考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