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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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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延丽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延丽,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彦丽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延丽,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彦丽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延丽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四楼“领衔主演”服装店,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吧台的OPPO手机盗走,韩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追上杨延丽索要手机,杨延丽拒不归还手机,并伺机逃跑,韩某某拽着不让其逃跑,杨延丽对韩某某实施殴打,后被赶来的商场主管制服,并当场从杨延丽上衣兜内搜出被盗手机。手机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杨彦丽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倪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延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延丽辩称:我没有殴打她。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延丽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四楼“领衔主演”服装店,以看衣服为由让店主取衣服,趁店主韩某某取衣服之机,将其放在吧台的OPPO手机盗走,韩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追上被告人杨延丽索要手机,杨延丽拒不归还手机,并伺机逃跑,韩某某拽着不让其逃跑,杨延丽对韩某某实施殴打,后商场主管赶到将杨彦丽制服,当场从杨延丽上衣兜内搜出被盗手机。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手机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1)接受证据清单一份:

侦查员杨新平、张毅于2015年3月9日接受失主韩某某送来的被盗白色OPPO手机一部;

(2)被盗手机照片两张;

(3)失主韩某某照片两张

被害人裤子上有被告人杨延丽踢的脚印,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2、书证:

(1)被告人户口信息,杨延丽,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13日;

(2)梅溪分局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前科查询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被告人杨延丽无违法犯罪记录。

(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一份

经检查未发现被告人杨延丽身上受伤。

(4)被告人杨延丽在宛城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一份

证明被告人杨延丽生于1991年2月13日,家住南召云阳镇,于2013年8月4日20时11分入住宛城区妇幼保健院,足月产下一女婴,8月10日8时28分出院,联系人葛帅。

证明被告人杨延丽不属哺乳期。

(5)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杨延丽归案情况

(6)梅溪分局发还物品清单

证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3、鉴定结论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宛龙价证鉴(2015)025号价格鉴定结论:OPPO手机价值1900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倪某某证言

今天晚上18时30分左右,我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内上班,我巡视到四楼中间位置时,我看那里围着一群人,我就急忙赶到跟前看明情况。我看我门四楼一个叫韩某某的店主死死的拉着一个穿粉红色上衣二十几岁的年轻女子不让她走,那个女的急于脱身,就用手撕扯,就用拳头朝韩某某身上打,用脚朝韩某某身上踢(韩某某身上没明显外伤,我看见她的裤子上还有那个女的脚印),她打韩某某打得凶,韩某某也还了手,但是一直拉着那个女的不让她逃走。韩某某看到我了,说抓到了偷她手机的贼。我一看到这个情况,就和韩某某一块将这个小偷抓住,并且报了警(如果不是我过去,那个女的可能就逃走了。当时那个女的急于逃跑,我去抓她时,那个女孩还朝我身上打了一拳,还将我的对讲机打掉在地)。随后,你们警察来了,将我们一块带到派出所。当时还有些我不认识的顾客在场。

(2)证人李某某证言

今天下午六点半左右,我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四楼我店内卖衣服,我听见有人在争吵,我出来看见韩某某抓住一个粉红色上衣的女的要手机,那个女的挣着要走,厉害得很,我估计是韩某某的手机被这个女的偷了,于是我就用我的手机往韩某某手机上拨通电话,但大家都没有听见手机响,因为当时我店内有顾客,我就回店招呼顾客了,以后发生的事我没看见,过了几分钟我从店内出来看到楼层的男主管和韩某某把那女的带到一边,然后我就回店了。

5、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我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四楼A4_24领街女装店卖衣服,今天晚上18时20分左右,我在店里营业,过来了一个穿粉色上衣二十几岁的年轻女子,她在店里看了我店里的一件衣服,让我给她拿下来,她只是看了看,也没有上身试只是看了看。后来她又看中了件衣服,也是让我拿下来,看了看就走了。整个过程就在我店里呆了十几分钟左右就走了。这期间没有别的顾客来。她刚走,我准备拿手机看时间,结果发现我放在店里收银台桌子上的手机不见了。在这个女孩来之前我还在玩手机。我就确定是这个女孩偷的我的手机。我就急忙出店门追那个女孩,那女孩已经走出一二十米远了。我上前拉着她,问她要手机,结果那个女孩不承认。我就拉着不让她走,准备报警。那个女孩就撕扯我,急于脱身,在我和这个女的撕扯的过程中,我发现我被盗的手机就被那个女孩放在上衣口袋内,于是我就把我的手机抓到我手中。我当时很生气,说你拿我手机还不承认,就用拳头朝她身上打了一拳。结果那个女的就动手用拳头打我身上,于是我就更加拉着那个女的不让她走了。那女的急于脱身,看脱不了身就恼羞成怒,骂我,用手撕扯我,用拳头打我身上,用脚踢我,我就死死地拉着她不让她走,正好我们商城的楼层主管倪某某也到场了,合力将她抓住,在倪某某抓那个女的过程中,那个女的也用拳头朝倪某某身上打,还将倪某某的对讲机打掉在地。我们抓住那个女的后报了警。随后,你们警察来了,将我们一块带到派出所。我没明显外伤,我腿部被踢伤走路很痛。我的裤子上还有那个女的脚印。当时,除了主管,还有些我不认识的顾客在场。我被盗的手机是oppo牌的,n1型,这部手机是我于2014年12月25日花2400元左右买的,现在几乎全新。

6、被告人杨延丽供述

我今天下午六点钟左右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肯德基楼上四楼的一家服装店偷了店主的一部手机。偷手机后被失主发现报警,我被带过来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