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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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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驿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运管所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分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终止审理。同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驿刑初字第269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