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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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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济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81号 罪犯刘济广,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81号

罪犯刘济广,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济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刘济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济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底至2008年11月,刘济广利用担任乡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额报销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虚增、虚加小额处方报销金额共计176160.7元,据为己有。退出赃款3万元。

罪犯刘济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5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济广所贪污款项大部分未退,作为职务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本次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济广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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