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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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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00号 罪犯李森,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00号

罪犯李森,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李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28日对李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毛吉运、李森多次预谋绑架一五岁女黄某某勒索钱财,后制作敲诈信,化名租一面包车并多次跟踪、踩点。11日7时50分时许,二人将正在上学途中的黄某某姐妹强行劫持到面包车上,途中将另一人释放,在带黄某某离开商丘市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系共同犯罪。

罪犯李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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