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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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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2015)博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封某某,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

(2015)博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变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审理期间,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梁某某、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