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贪污、受贿、孙某某、王某某贪污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重字第00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4年10月29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重字第00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4年10月29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6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6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某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裁定撤销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袁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冯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县杨庄乡马楼村委村支部书记,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预谋后,编造虚假的危房改造材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8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分得8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各分得5000元。

(二)受贿罪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县杨庄乡马楼村委村支部书记,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索取本村村民孙银海人民币1000元,赵某乙人民币2000元,赵某丙人民币1000元,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孙某甲人民币2000元,孙长根人民币3000元,并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中为其提供帮助。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县杨庄乡马楼村委村支部书记,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其对房屋改造经过乡政府相关人员同意,其在检察机关第一次询问时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辩护人冯新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1、孙某某没有与赵某某预谋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2、孙某某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3、孙某某家庭确实贫困;4孙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协助杨庄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被告人孙某某当时在承包土地处已有住房,仍伙同孙某某以孙某某家弃居多年的旧有房屋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该申请被受理后,孙某某并未依其所申请的改造方式对旧有危房进行修缮加固,而是对其在承包地处的房屋进行扩建改造。在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时,二人以孙某某承包地处扩建后的房屋提交验收,并虚称自筹资金为50000元,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000元,后由被告人赵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分得5000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协助杨庄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王某某已有住宅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11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分得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1年11月开始申报危房改造时,孙某某与其一起对申报住户拍照。其对孙某某说让孙某某将房子扒了重新盖盖,帮孙某某弄点危房改造补助款,孙某某当时说:“中”。按照国家标准,孙某某不符合条件,但他是村干部,也想照顾照顾他。后来孙某某跟着第一批危房改造住户进行了申报,7000元危房改造款下来后,其给孙某某要走2000元。王某某说也要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让王某某找危房进行拍照,王某某与其一起对一个五保户的危房进行拍照并申报。竣工验收时,其领着验收人员对王新杰家房子进行了拍照验收。11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后,王某某给其6000元。孙某某、王某某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未按规定公示,一方面是因为名额少,怕引起矛盾,另一方面存在王某某这样的造假户,还有孙某某这样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怕引起群众举报。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1年的一天,在对危房改造申请户的危房拍照前,赵某某对其说给其弄点危房改造补助款,其问赵某某中不中,赵某某说他也不知道,让其先申报。其就写了一份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后来赵某某安排其带着杨庄乡政府工作人员代某某、马某某到赵五安、赵书志、孙丙旭、赵某乙、还有其自己家实地拍照。拍照后,其将村里旧房扒了,将能用的材料拉到承包地处,对承包地处的房子修缮加固。房子翻修好后,赵某某带着县工作人员到其家进行验收,验收前还拍过一次照。后来赵某某向其要2000元钱,并给其7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存单。赵五安、赵书志、孙丙旭、赵某乙当时都在所申报的房屋居住,赵国强在原有老房子西边盖了三间新房,另外三家对申报的房屋进行了改造。在申请表和验收记录表上的签字都是其本人签的,其改造承包地处的房屋花费一万多元。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其在杨庄乡人民政府工作,现任杨庄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2011年,孙某某并未就危房改造一事单独找其商议,孙某某的申报材料由马楼村委统一报到乡政府,验收时是县验收小组统一验收。

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其在杨庄乡人民政府工作,不知道孙某某危房改造资金申报、新房建设验收的情况。

5、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住建字(2011)151号文件:该文件对危房改造方式明确表述为“整栋危房(D级)的要拆除重建,局部危险(C级)的进行修缮加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