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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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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抢劫、抢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在 一审 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退,对被告人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退,对被告人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指控抢劫朱某甲部分,只有年仅四岁的受害人事后陈述,其监护人当时也没有报案,被告人否认威胁被害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趁被害人朱某甲不备,将其黄金吊坠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指控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指控,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其在学校门口,系在公共场所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对该指控应予更正。

被告人杨某某关于其没有威胁受害人,构不成抢劫罪的辩解,与查明的其在抢夺王某甲过程中,强行把王某甲往衣服架里推,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胡 鹏

审 判 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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