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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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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梅受贿罪,张克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5号 罪犯张克梅,女,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克梅因犯受贿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5号

罪犯张克梅,女,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克梅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000元和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依法追缴个人违法所得80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克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5月至2008年9月,张克梅在退休前及返聘期间,利用其负责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的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0万元。2011年12月,张克梅利用其工作的便利条件,帮助协调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许可手续,收受一张20万的银行卡,后因该项目不符合要求未能办理。赃款已全部退出。该犯系自首。

罪犯张克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11月获得表扬。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克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克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2023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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