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葛中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31号 罪犯葛中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31号

罪犯葛中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中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葛中生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葛中生、黄伟香夫妻二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运输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2009年3月至12月间从河南省襄城县运输“红旗渠”、“红金龙”、“哈德门”、“散花”等假冒卷烟,销售给宋江林、吴永聚、王照伟、尹清东用以销售。葛中生销售假冒卷烟共计515箱,价值256380元。

罪犯葛中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中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部分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中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