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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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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军等三人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3月22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席建松、薛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新宏,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北京市松园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东林,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贵传国,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会琴,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杨新宏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告人贵传国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李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被告人杨新宏在协助房屋中介人员办理北京市昌平区经适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国家关于经适房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杨新宏找到被告人魏军,预谋以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在某某县法院办理以房抵债调解书,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及借据,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地为某某县法院,在起诉状中编造案件当事人住址为某某县。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新宏以原告人(买房户)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持虚假借款合同、借据,采用当事人到场等方式到某某县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被告人魏军利用主管民事审判的职务之便,以购房人为原告、以卖房人被告,伙同被告人杨新宏办理虚假诉讼。被告人魏军指使法院工作人员制作调解笔录,自行或者授意法院工作人员制作民事调解书文稿,采用以房抵债的形式调解结案,先后以其他审判员的名义出具调解书9件。2012年3月-2013年3月,被告人魏军、杨新宏为便于实施虚假诉讼,由杨新宏邮寄虚假借款合同、借据、民事起诉状以及自行书写伪造的调解笔录,由魏军联系并授意被告人贵传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立案,被告人贵传国采用伪造原告委托书或者以原告名义到立案庭办理立案,被告人魏军依照杨新宏通过QQ发送的以房抵债调解书文稿进行修改制作,先后以某某县法院其他审判员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25件。此外,魏军根据杨新宏提供的相关资料,未经立案,直接伪造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8件。致使被告人杨新宏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某某县法院民事调解书到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虚假借贷数额办理经适房交易过户手续,导致41套经适房和1套商品房被违规、低价过户,被告人魏军、杨新宏之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30.91万元,被告人贵传国之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836.01万元,并且其中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南方都市报披露曝光,同时被搜狐、新浪、网易等十几家网站转载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魏军在办理以房抵债虚假诉讼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直接收取、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先后多次收受杨新宏贿赂共计23.038万元,并收受价值32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

3、被告人魏军在侦查阶段已退缴赃款20万元和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魏军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杨新宏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告人贵传国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军辩称其在2012年3月份之后才知道杨新宏让其办理的案件是以房抵债的虚假诉讼案件。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魏军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6130.91万元计算不正确;2、被告人魏军的行为应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且与受贿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3、被告人魏军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杨新宏辩称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新宏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对行贿罪其辩称只能认定杨新宏给魏军的现金和价值32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

被告人贵传国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贵传国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被告人贵传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0年4月,被告人杨新宏在协助房屋中介人员办理北京市昌平区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杨新宏找到时任某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魏军,预谋以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在某某县法院办理以房抵债调解书,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及借据,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地为某某县法院,在起诉状中编造案件当事人住址为某某县。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新宏以原告人(买房户)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持虚假借款合同、借据,采用当事人到场等方式到某某县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被告人魏军利用主管民事审判的职务之便,以购房人为原告、以卖房人被告,伙同被告人杨新宏办理虚假诉讼。被告人魏军指使法院工作人员制作调解笔录,自行或者授意法院工作人员制作民事调解书文稿,采用以房抵债的形式调解结案,先后以其他审判员的名义出具调解书9件。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魏军、杨新宏为便于实施虚假诉讼,由杨新宏邮寄虚假借款合同、借据、民事起诉状以及自行书写伪造的调解笔录,由魏军联系并授意被告人贵传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立案,被告人贵传国采用伪造原告委托书或者以原告名义到立案庭办理立案,被告人魏军依照杨新宏通过QQ发送的以房抵债调解书文稿进行修改制作,先后以某某县法院其他审判员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25件。此外,魏军根据杨新宏提供的相关资料,未经立案,直接伪造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8件。致使被告人杨新宏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某某县法院民事调解书到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虚假借贷数额办理经适房交易过户手续,导致41套经适房和1套商品房被违规、低价过户,被告人魏军、杨新宏之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金额为6130.9万元,被告人贵传国之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金额为3157.28万元,并且其中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南方都市报披露曝光,同时被搜狐、新浪、网易等十几家网站转载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行贿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