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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姚瑞峰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瑞峰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瑞峰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庆江

审 判 员  徐建淮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