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牛金升因与被上诉人韩喜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第一次是在2014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郭法官不足9平方的办公室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时只

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第一次是在2014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郭法官不足9平方的办公室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时只有郭法官一人,并未见到合议庭其他人员,由于遗漏了被告韩喜乐,提出追加申请后需追加韩喜乐为本案的被告,本次庭审结束。后于2014年7月21日上午9时第二次开庭,在审理时,还是在郭法官的办公室审理,在此次审理过程中,仍旧是郭法官一人审理,从头至尾也未见到合议庭其他人员。可是给我公司下发的一审判决书中却记载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综上,上诉人认为,既然是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另外两人在两次审理中均未到庭参加庭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应撤销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应按60%承担责任。庭审时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孟公交认字(2013)1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牛金升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未确认安全横过马路,导致了此事故的发生,为此,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主次责任。鉴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应该承担60%的责任,可是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80%责任比例过高。三、后期护理期限按照20年计算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8)后期护理费,……由于鉴定机构未对原告后期护理期限作出结论性的评定,本院参照相关案例,结合鉴定机构的评定意见及原告的年龄和目前的伤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后期护理期限按20年予以认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认定是错误的。1、鉴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意见书中记载:护理期限直到病情有特殊变化为止。通过上述意见证明:伤者牛金升的护理期限并未确定,而是到病情发生变化时止。可是一审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最长不超过20年进行认定,没有考虑伤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违背了鉴定意见。再说,伤者牛金升最终需支付多少年的护理费是不清楚的。这样判决必然会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2、一审法院判决护理期限20年其认为是参照相关案例而判决的。上诉人认为: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实行的并不是判例法,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不同的情况,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况且就案例而言,从洛阳乃至全国都有发生后另行起诉的相关案例,也有判决支付一、两年,以后发生的费用另行起诉。3、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伤者的年龄及伤情认定为20年。上诉人认为:这一认为也是错误的,此是分析推断而来,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支付20年护理费显失公平,既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伤者的后期治疗。四、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标准计算错误。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及原告的父亲均为农村居民,牛金升的病情需要长期在家休养,考虑农村消费水平等因素,不能按照农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服务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后期护理人员的工资,应该按照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陪护费。一审法院按照农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过高。五、一审判决是根据原告一方的申请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而来,这一鉴定结论是在伤者病情还未稳定时鉴定的,庭后,我公司派人前往伤者处看到伤者现在已经能够坐在轮椅上恢复很好,并不属于一级伤残,根据现在的情况,也不需要两人护理。请求: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1、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2、护理人员应按照农村居民收入计算;3、后期护理费发生后另行起诉);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牛金升答辩称:1、一审程序合法,上诉人所述的原审程序不合法的事实不存在。2、一审判决上诉人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0%责任合情合理合法,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10%的责任,河南省道理安全条例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承担的是主要责任,理应依法承担80%责任,如果按上诉人主张其承担60%责任那么上诉人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显然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3、一审认定后期护理费20年合情合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联系本案牛金升年仅11岁,年纪较轻,还是孩子,经鉴定牛金升一级伤残完全失去意志,是植物人,虽然牛金升是植物人,但其心肺等内脏功能无异常,在正常的护理下没有生命危险,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定护理期限为20年合情合理合法,应依法维持。4、一审法院认定护理人员牛继善,系牛金升父亲,按从事农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是错误的,因为自牛金升住院以来牛继善所从事的全部工作就是护理,因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1条的标准进行计算。另一名护理人员一审法院已查明,从事的是批发零售业,因此应当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5、一审认定护理人员为2人合情合理合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1条规定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审法院已查明牛金升需2-3人护理,因此一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