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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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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詹某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伟,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伟,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2014年7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7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因刑期届满,2015年5月19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华伟、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原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华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伟表示认罪服判,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华伟、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生产、销售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华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异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华伟撤回上诉。

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晓东

审判员  孟德广

审判员  张培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