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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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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9号 罪犯陈新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9号

罪犯新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陈新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1)驻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96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新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新华利用担任泌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长兼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会计宋民阳,在与信阳金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付款的过程中,收取该公司法人代表余道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41400元,其中陈新华得款10万元。案发前,赃款10万元已退还余道莲。陈新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陈新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3次,缴纳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新华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