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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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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军伟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西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军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玲霞、廖鸿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

(2012)西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军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玲霞、廖鸿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军伟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蒋军伟酒后窜至邻居蒋某家中,在偷其家中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时惊动正在床上休息的蒋某之妻陈某某,被告人蒋军伟用砖头将陈某某砸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2600元。

被告人蒋军伟在公安侦查阶段供称那晚到蒋某家想偷电脑,庭审时辩称当时喝多了发生什么事情不清楚。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蒋军伟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蒋军伟酒后窜至邻居蒋某家卧室,惊动正在床上休息的蒋某之妻陈某某,被告人蒋军伟用砖头将陈某某砸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本次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昨天晚上我丈夫蒋某出去喝酒了,我在我家楼下看了会电视,我看到八点四十分左右的时候我就睡觉了,我把灯关了,我还没有睡着,有点迷糊的时候我听见我家外面狗叫的厉害,我开始是想着我丈夫蒋某回来了,我没有在意,过一会我就感觉有人进屋了,这个人进屋的声音很轻,我想着是我丈夫怕吵醒我故意放轻声音的,我还是没有起来,我是在床的外侧脸朝里躺着的,这个人进我的屋子里以后我感觉我的身后有人,我转身看了一下,我一转身我看到在我家的床头柜那蹲着一个人,我赶紧坐起来,我坐起来一看是我们村的蒋军伟,我就赶紧推蒋军伟,我嘴里还说着,军伟哥你弄啥呢,你弄啥呢,这个时候蒋军伟就用砖头砸了我一下,我就用手挡了一下,砸住我的左手大拇指了,还碰着我的头了,把我的左手的大拇指砸流血了,头上破了点皮,蒋军伟砸我一下之后就走了,我就下楼喊我爸妈,说了情况之后就报警了。

2、证人蒋某证言:昨天晚上我约了俺村的蒋某某、蒋保华、毕某某、蒋军伟我们几个人在蒋某某家喝酒,我们正喝酒的时候蒋军伟和毕某某他们两个一块走了,走的时候蒋军伟没有喝多,毕某某喝的有点晕,但也没醉,他们两个走了之后,我们也不再喝了,就在那聊天,十点的时候,俺妈过去叫我,我就回家了,听我妻子说蒋军伟到我家中来了,还用砖头砸了我妻子。

3、证人蒋某某证言:我出来以后我听见我儿媳妇在楼上喊,我就回屋里穿好衣服上楼上去了,到了楼上以后,我媳妇陈某某告诉我说蒋军伟到我家来了,让我用电灯照照看有没有人,我用电灯照了一看没有人,陈某某让我看她的手,她的手流血了,陈某某下楼了,我到我儿媳屋里看看,我看见我媳妇的卧室内地上有碎砖头,这边把我儿子找回来后,我们就报警了。

4、证人蒋某某证言:我到蒋军伟的家后,看到蒋军伟喝多了,在客厅沙发上躺着,我喊了几声没反应,我就走了。

5、证人毕某某证言:2011年11月4日晚上我与蒋某某、蒋小华、蒋军伟、蒋某、赫某某一起在蒋某某家喝酒,我喝到八点多,我就回家了。

6、证人赫某某证言:我和蒋小华、蒋某某、蒋某、毕某某、蒋军伟在蒋某某家喝酒,毕某某先走的,他喝多了,走时候大概8点多,过了有二十分钟,蒋军伟也走了。

7、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被害人陈某某伤情鉴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本次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军伟酒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经查,只有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当晚去被害人家想盗电脑,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军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