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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恼恼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0号 罪犯荆恼恼,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镇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0号

罪犯荆恼恼,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镇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荆恼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止。宣判后,2011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荆恼恼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8日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321国道杨营镇段、207国道与枣韩公路交叉等地段,采取尾追挤撞、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劫作案九起,抢劫他人手机七部、现金3447余元等财物。

罪犯荆恼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荆恼恼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荆恼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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