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永健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

(2014)西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永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东王营乡黄营村村南黄营至新庄路两侧的自家责任田边的杨树伐掉15株。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3.4412立方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永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永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永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村村南黄营至新庄路两侧的自家责任田边的杨树伐掉15株。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3.441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夏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西华县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委托书及现场勘查照片,西华县林业局证明,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西华县公安局前科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永建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永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永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