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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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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武彦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72号 罪犯武彦峰,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72号

罪犯武彦峰,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彦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武彦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1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武彦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武彦峰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武彦峰在2012年4月26日零时30分许,酒后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女,1998年10月2日出生)的租房处,趴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上,强行亲吻、摸其胸部和阴部,后被害人王某某趁其离开房间将门锁上,被告人武彦峰在门外砸门未果后离开。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彦峰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7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获表扬2次、2014年2月10日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18日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彦峰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彦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