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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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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雷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 罪犯赵雷刚,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

罪犯赵雷刚,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豫刑一复字第028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4年7月12日起,于2004年8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雷刚在执行期间,2006年9月2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雷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雷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赵雷刚酗酒后,因琐事与濮阳市江汉路新兴音像店老板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赵雷刚从自己的店中取出一把尖刀,朝王某某的右胸猛刺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雷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3年4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雷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雷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