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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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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聪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7号 罪犯张聪金,又名张小陆,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以(2006)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聪金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7号

罪犯张聪金,又名张小陆,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以(2006)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聪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了(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2月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0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02月04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聪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聪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3日该犯伙同他人在辉县市东外环路就餐时在关义务的小卖部处小便,与关义务发生矛盾,后对关义务殴打致死。同时认定被告人张聪金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聪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表扬3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

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聪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聪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