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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文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2号 罪犯张文杰,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淇滨刑初字第1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2号

罪犯张文杰,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淇滨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文杰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文杰积极参加以刘亚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混迹于鹤壁市淇滨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文杰参与寻衅滋事三起,强奸一起(未遂),盗窃一起,盗窃财物3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杰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表扬1次;2013年4月22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代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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