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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申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8号 罪犯姚申延,又名姚申艳,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40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8号

罪犯姚申延,又名姚申艳,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申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11日止。于2012年5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姚申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姚申延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2月10时许,被告人姚申延伙同他人,携匕首、铁棍等凶器,到梁村乡梁铺村帮人打架,将被害人闫某某头部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申延伙同他人窜至清丰县城关镇高某某家对高某某实施了轮奸;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姚申延分别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20起。同时认定被告人姚申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申延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申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申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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