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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80号 罪犯白涛,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焦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80号

罪犯白涛,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焦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已支付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白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7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2月3日起,于2003年3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白涛在执行期间,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1月17日减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白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白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2月10日晚,王炳源、席晓峰因为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席晓峰即电话告知被告人白涛、卢波、卢辉等人带上家伙到160医院门口等。当晚,一伙人与被害人王某甲、袁某某等人相遇,白涛等人即对王某甲、袁某某等人进行追打,用铁棍,砖块砸王某甲头部,用铁锤照王某甲身上夯打,卢辉在追打袁某某中用匕首将袁某某捅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01年2月15日死亡,袁某某轻伤。白涛还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抢劫现金人民币21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白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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