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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苏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4号 罪犯吕苏周,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驻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4号

罪犯吕苏周,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驻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苏周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于2009年8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吕苏周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苏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吕苏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吕苏周分别伙同他人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青县、武邑县、山西省的闻喜县、潞城市、长治市、高平市,内蒙古包头市、河南省的西华县、汝南县、西平县等地,驾驶摩托车抢夺公私财物11起,抢夺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英镑5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吕苏周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苏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月22日、2013年4月22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苏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苏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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