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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贺存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8号 罪犯贺存金,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8号

罪犯贺存金,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存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贺存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2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贺存金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于2009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贺存金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贺存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贺存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贺存金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东段市人民医院家属院工地,因琐事与同事李某甲发生口角,下午18时许,二人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双泰苑小区大门西侧又因言语不和发生殴斗,被告人贺存金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李某甲,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存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4月20日、2013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存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存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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